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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法院审结一起涉老年人交通事故案,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
  发布时间:2022-06-27 09:45:38 打印 字号: | |


近来,靖边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涉老年人交通事故维权案,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06281040分许,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双力牌三轮汽车,由靖边县黄蒿界乡高升村李家梁小组出发始往靖边县海则滩镇杨家海则途中,行至靖边县苦杨路18KM+29M处,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在路北右转弯进入苦杨路时与沿苦路由东向西直行的樊某驾驶的陕K3357Q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高某、被告樊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428767.195元。被告樊某驾驶的栏板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19048.61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高某已年满60周岁,是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

 

  我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高某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

 

  本案中原告高某虽年满6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证据证明,高某有劳动收入来源,故对原告高某的误工费主张应予以支持。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06767.195元。

 

  近年来,交通事故已经成为老年人意外伤亡的重要因素,它对老年人的身心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老年人身体机能渐行退化,反应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不但容易致贫、返贫,而且还可能因为无力医治而导致残疾,甚至丧失生命。在司法实践中,年满60周岁但是仍然具备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件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星辉